1、定義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做出綜合評價。
2、目的
2.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源頭控制或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2明確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控制措施的建議;
2.3針對不同建設項目的特征,提出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點和防護的特殊要求;
2.4為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提供科學依據;為建設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據。
3、基本原則
3.1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對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3.2遵循科學、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排除非技術人為因素的影響。
3.3控制效果評價工作應在生產滿負荷和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
3.4控制效果評價工作應遵循國家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
4、評價依據
依據我國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5、評價范圍與內容
以建設項目實施的工程內容為準,主要針對試運行期間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效果和職業管理措施等進行評價。改、擴建和技術改進、技術改造項目應對利舊內容進行評價。
主要包括總體布局及設備布局的合理性建筑衛生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程度,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效果,輔助用室,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及落實情況等,必要時還應對項目選址進行評價。